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行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批假权限
(一)二学时以内(含二学时)的请假,由任课教师、班主任(或实习指导老师)审批;
(二)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由班主任(或实习指导老师)、年级辅导员审批;
(三)三天(含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或实习指导老师)、年级辅导员、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请假,由班主任(或实习指导老师)、年级辅导员、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院院长或总支书记审批;
(五)七天以上的请假,根据上述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六)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需办理相应请假审批手续和缓考审批有关手续。
第二条 请假相关要求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体育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至学生办公室领取),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信息。
(二)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院相关部门的证明;学生请假外出市区,必须联系家长。
(三)学生外出培训、训练、比赛或参加裁判工作,必须提供相关公函,先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签同意后,再办理上述第二款请假申请手续。
(四)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一学期请假时数超过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不得参加期末课程考试。
(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假借名义请假者,一经发现,按旷课处理,依照学校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学院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