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第二条 支部生活会每半年召开至少1次,各支部可根据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
第三条 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应将生活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保证生活会的质量。
第四条 支部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2)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
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4)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5)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
(6)讨论发展工作并对发展对象提出建议和要求;
(7)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建议;
(8)讨论党支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2/3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
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工作计划;
(2)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5)选举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7)讨论总支、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支部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八条 党支部根据总支的工作安排,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计划。
第九条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条 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十一条 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在留党察看期间、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员,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党员无故1—2次不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小组应提出批评;3次不参加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应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应视情节给与一定的党纪处分;党员无故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
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