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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体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7-10-16 15:42   体育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对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申报程序为“自我申报、班级认定、学工办和团总支复核、辅导员统计公示”四个步骤进行。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助学金、推优入党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对于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相关纪律处分(不含通报批评)的同学,取消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在年度学业成绩考核中,有不及格科目者取消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政治思想表现)、智育测评(学业成绩)、综合能力测评三部分组成。

计分方式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业成绩平均分×0.7+(德育测评分+综合能力测评分)×0.3。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七条 德育测评

1、德育测评主要以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作风纪律、文明修身、团结互助,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表现为主要德育测评内容。第七条所有项目赋分后,总分不得超过30分。

2、对于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各项公益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表现突出者,辅导员可对其酌情加分,最高5分。

3、对义务献血、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行为,经查实,每次加1分。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上述行为,可酌情加分,最高5分。

第八条 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成绩即年度学业成绩平均分,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对于有课堂教学记录在课程教学评定为非分数成绩,按照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记分纳入总成绩)。
  第九条 综合能力测评

综合能力测评项目包括体育竞赛、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文体活动、考级考证、担任干部、文明创建等。同类项目只记最高分,不重复计分。第九条所有项目赋分后,总分不得超过70分。

综合能力测评不设基本分,只记加分和扣分,以加分成绩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参与测评项目仅包含在本学年度内所获得项目。

一、加分细则
   1、凡在院级以上体育竞赛、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各类赛事中获名次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加分:

项目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院级

校级

市级

省级

9

国家级

10

9

8

7

6

2、通过英语六级、四级、三级者分别加8分、6分、3分;通过计算机高级程序员、程序员考试者分别加8、6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考试者分别加8、6、4、2分;通过专业国家一级裁判考试者加5分。
   3、担任校学生会部长以上(含部长)职务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加7分;担任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满一年,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每人加7分;担任校学生会副部长、院学生分会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加6分;担任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助理,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加6分;担任通讯社、礼仪队成员、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小组长)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加4分;担任校学生会干事、院学生会干事、学校其它组织机构主要学生干部,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加3分。担任学生干部未满一年,但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按以上项目分值计半加分。

4、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各类十佳大学生、优秀女生等荣誉称号,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9分,校级(市级)加7分。

5、以湖南理工学院为唯一或第一完成单位,主持科研立项或实践创新项目,国家级项目加10分,参与者加3分;省级项目加8分,参与者加2分;校级项目加2分,参与者加1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加10分,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加8分。

6、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主管的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新闻稿,国家级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一篇加10分;省级发表一篇加8分;市、校级发表一篇加5分;院级发表一篇加3分(最多加15分)宣传部、通讯社内部涉及到本职工作的写稿不加分。

7、寝室文明创建加分。优秀寝室:各寝室成员加分0.5n(n为

文明寝室次数);示范寝室加分:各寝室成员加分1n(n为示范寝室次数);寝室长额外加1分。

二、扣分细则

1、违反学校《学生手册》上相关的学生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扣5-10分不等。

2、学生干部缺勤,未按时完成任务者一次扣1分。

3、不服从各类院级活动组织及安排,一次扣0.5分。需要全院或全班学生参加的赛事或活动,不服从参加的,每次扣0.5分。

4、无故旷课、早训及业余训练、晚自习一学时扣1分(一次早训为一学时、一次课堂、业余训练和晚自习为两个学时);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5、无故不假离校者扣5分。

6、寝室检查不合格,寝室成员一次扣3分。

7、寝室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扣3分。

8、故意破坏公物者,例如寝室直饮水机、偷电等,一次扣5分。

9、对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的一次扣5分,学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

附: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是学院的旗帜和排头兵,同时也是学院学生工作的组织者,若违反上述规定,相应扣1.5的倍数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所有竞赛只认可官方组织的正式比赛。国家级比赛包括教育部、团中央等中央职能部门以及全国大学生体协等组织主办的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锦标赛等正式比赛;省级比赛包括省教育厅、团省委以及省学生体协组织主办的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锦标赛等正式比赛;校级比赛包括教务处、学工部、团委、工会等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组织的正式比赛;市级竞赛等同于校级竞赛。所有竞赛必须是经过学校或学院认可的,未经学校和学院批准参加的各级各类竞赛所获得的荣誉,将不予加分。

第十一条 遵照相关比赛规则,如果比赛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如果比赛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名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因竞赛需要,由学校或者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集训,加3分。

第十三条 所有国家级荣誉应由教育部、团中央等职能部门批准;省级荣誉应由省教育厅、团省委等职能部门批准;校级荣誉应由校党委、行政或是教务处、学工部、团委等职能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对象为我院所有在籍学生。奖助学金的获得者名单及等次原则上根据奖助学金名额按综合测评总分由高至低来确定。最终评定获奖人员由学院审核同意后公示。如有异议,应向班主任、辅导员提出,以便及时更改。在综合能力测评中,对于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经院学工办认定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加分或减分。

  第十五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者必须给予国家助学金:(1)孤儿(二等助学金及其以上);(2)单亲(仅指父亲或母亲一方已故的情况)且家庭困难;(3)本年度内直系亲属或是本人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困难。

第十七条 获“优良学风班级”或“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的班级,增加一个助学金名额。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2016年下学期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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